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4民初3520号
原告:河南豫中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88号6幢2层227、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27475277Y。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金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新绿岛大厦19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50359P。
法定代表人:李双和。
原告河南豫中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豫中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豫中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豫中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本院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河南豫中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