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民辖终5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新时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士旭,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上诉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新时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118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而涉案工程在苏州工业园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包刚
代理审判员*炜
代理审判员*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