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18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新时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为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新时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7民初4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苏州新时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9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661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218元,由原告苏州新时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740元,被告***、***共同负担11478元。由于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为502382.08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E×××××汽车两辆【查封期限自2018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1日】,但本院暂时无法实际扣押此二车,申请人向本院表示不知晓车辆具体位置,故此二车本院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先后发起多轮网络查询,查无俩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经查,俩被执行人在苏州地区涉执行案件较多(详见案件清单),是本院(2018)苏0507执1863号案件、(2017)苏0507执736号案件、(2016)苏0507执3087号案件等案件的被执行人,上述三案目前均未有效执结。
4.被执行人***、***原户籍地房地产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大富翁商业二街88号原登记在俩被执行人名下,该房地产在2017年已被苏州市吴中区法院执行案件处置变现.本院暂无法查知俩被执行人具体所在地,申请人向本院表示不知晓俩被执行人具体下落。
5.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消费惩戒措施。
6.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02382.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路宽成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