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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民终1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建昌路团结安置小区****2-2。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担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胜利南路二段美丽***隆酒店****/div>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寸江坤,四川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北碧府路****国际****/div>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娴,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四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0)川3401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四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四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0)川3401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一审原告四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850.00元,由一审原告四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0.00元,减半收取6,850.00元,由一审原告四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