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2民初2715号
申请人:***,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
被申请人:四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建昌路团结安置小区****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77,57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出具了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77,57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