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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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25民初2795号之一
原告: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下库山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龙游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五爪垅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龙游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龙游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龙游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0元,减半收取计2475元,由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陈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