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霞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湖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民初2049号之七 申请人:***,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朋兴乡晏砦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申请人:***,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与被告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鄂0106民初20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0,091.64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该裁定已依法执行。***分别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8月9日申请撤回对**、***的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7日、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鄂0106民初2049号之一、之二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对**、***的起诉。***于2020年4月8日申请续行冻结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于2020年4月22日申请解除对**、***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19)鄂0106民初204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已查封冻结的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0,091.64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续行查封冻结;二、解除对**、***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该裁定已依法执行,续行冻结了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孝感长征路支行尾号91095账户、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高新区支行尾号29448账户存款。经***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19)鄂0106民初2049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0,091.64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续行查封冻结。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孝感农村商业银行高新区支行账户已足额查封,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19)鄂0106民初2049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孝感长征支行账户存款的查封冻结。本院于2022年2月7日作出(2019)鄂0106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续行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0,091.64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叡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