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民初2532号
原告:山西华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琦,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华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山西华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华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63元,减半收取12431.5元,由原告山西华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 萍
审判员 王文祥
审判员 王晋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续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