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执33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俊虎,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802民初2925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300000元;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及案件执行费444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起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账户内无存款。
本院对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并未查出其有不动产登记。
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俊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名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302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伟
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张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联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