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运盐执字第318-1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山西华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运城市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春卯,男。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华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春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志勤
审判员 宁 伟
审判员 张 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