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802执6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南郑县。
被执行人山西华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虎,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山西华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盐湖区人民法院(2017)晋080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山西华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晋0802执6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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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张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