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华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802执72号
申请执行人:钟文科。
被执行人:山西华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圣惠路明珠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钟文科与山西华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晋080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文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华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