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03财保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荆州市正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太湖港农场集镇育才路东侧(太湖小学内)。
法定代表人:陆永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青,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凤凰办事处院内办公楼。
负责人:李瑜。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187号1幢东塔楼18层6号。
法定代表人:刘育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荆州市正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鄂1003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中的资金1556654.17元。现因申请人荆州市正创建材有限公司已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人荆州市正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荆州市正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556654.17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荆州市正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孝忠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