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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县裕丰农业工程机械商贸中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930民初515号
原告:河曲县裕丰农业工程机械商贸中心
负责人:范新峁,男,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忻州市河曲县文笔镇唐家会村开元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30788506882D。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青,山西翠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刘育卿,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187号1幢东塔楼18层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5148104XN
原告河曲县裕丰农业工程机械商贸中心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河曲县裕丰农业工程机械商贸中心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曲县裕丰农业工程机械商贸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曲县裕丰农业工程机械商贸中心撤回对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河曲县裕丰农业工程机械商贸中心负担。
审判员  王美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邬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