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81民初1946号
原告:**,住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1,山西荣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5148104XN。
法定代表人:刘某,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山西佳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1,山西佳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山西省晋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2,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1,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杨某1,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2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程红霞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郎腾飞
书 记 员 崔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