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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利星行工程机械设备经营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繁峙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晋0924民初53号之一 原告:繁峙县利星行工程机械设备经营部。 经营者:***。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繁峙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繁峙县利星行工程机械设备经营部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繁峙分公司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繁峙县利星行工程机械设备经营部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繁峙县利星行工程机械设备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繁峙县利星行工程机械设备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60元,由原告繁峙县利星行工程机械设备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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