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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利星行工程机械设备经营部、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繁峙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晋0924民初53号之一 原告:繁峙县利星行工程机械设备经营部。 经营者:***。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繁峙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繁峙县利星行工程机械设备经营部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繁峙分公司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繁峙县利星行工程机械设备经营部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繁峙县利星行工程机械设备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繁峙县利星行工程机械设备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60元,由原告繁峙县利星行工程机械设备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