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晋0924民初53号之一
原告:繁峙县利星行工程机械设备经营部。
经营者:***。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繁峙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繁峙县利星行工程机械设备经营部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繁峙分公司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繁峙县利星行工程机械设备经营部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繁峙县利星行工程机械设备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繁峙县利星行工程机械设备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60元,由原告繁峙县利星行工程机械设备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