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2082号
原告:内蒙古万德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内蒙古万德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内蒙古万德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内蒙古万德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万德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84元(原告已预交19484元),减半收取9742元,由内蒙古万德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受理费9742元退还内蒙古万德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