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奥星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蓬莱大金海阳重工有限公司、承德奥星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蓬莱大金海阳重工有限公司,所在地蓬莱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金鑫,董事长。
被执行人:**奥星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围场县天宝路电力综合楼3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赵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蓬莱大金海阳重工有限公司与**奥星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7日、2021年4月27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已冻结,其中扣划327760元已发放。
本院于2021年1月7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和房产土地信息,无房产土地信息,名下有两部车辆系外地车辆且价值不高,申请人不要求查封。
本院于2021年1月7日通过法院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2月5日、2021年3月15日通过电话联系(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线索。
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石刚
审判员  宋显忠
审判员  孙洪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英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