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7民初883号
原告:海阳市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海阳市海政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善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星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天宝路综合楼三单元5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润海风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星河***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阳市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奥星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润海风电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海阳市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阳市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阳市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18元,由海阳市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晓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