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奥星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海阳市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奥星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7民初883号 原告:海阳市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海阳市海政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善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星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天宝路综合楼三单元5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润海风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星河***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阳市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奥星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润海风电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海阳市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阳市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阳市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18元,由海阳市知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晓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