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7民初3670号
原告:**奥星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天宝路综合楼三单元50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第三人:山东润海风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经济开发区烟台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奥星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山东润海风电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奥星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对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5日作出的海劳人仲案字(2021)第427号仲裁裁决书均不服,分别诉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的规定,上述两案应当予以合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0687民初335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周媛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