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伯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省伯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91执371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伯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5号楼1**6层04号。 法定代表人李淑珍,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新华西路6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河南省伯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6日作出(2017)豫0191民初31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省伯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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