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杭氧化医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83民初814号
原告: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大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子龙,内蒙古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杭氧化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华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劲松,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婕,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杭州杭氧化医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05.07元予以退还原告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李 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丛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