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执26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扎兰屯市中央路**。
法定代表人陈大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小波(曾用名龙邦成),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彝族,职业不详,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现住所地不详。
***与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9)黑0104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68813.58元,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车辆、无房产、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小波尚有468813.5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黑0104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福海
审判员  张世清
审判员  梁 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