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奋斗镇友好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702民初512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彝族,无固定职业,住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珍,黑龙江普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奋斗镇友好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奋斗镇友好村。
法定代表人:张凯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新,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中央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大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志辉,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子龙,内蒙古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奋斗镇友好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8年5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800元,减半收取87900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27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凯军
人民陪审员  孙淑娟
人民陪审员  董红梅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