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区支行与扎兰屯市雅尔根楚镇**农副产品收购部、***、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781执3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区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四道街38号楼。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扎兰屯市雅尔根楚镇**农副产品收购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雅尔根楚镇中央街。
负责人**,该收购部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向阳街宏达开发楼。
被执行人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中央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56年9月11日出生,满族,扎兰屯市审计实务所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新华街政法委宿舍楼*单元*楼。
被执行人***,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退休公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新华街政法委宿舍楼*单元*楼。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中央北路轻工市场住宅楼。
被执行人***,女,1980年4月2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中央北路轻工市场住宅楼。
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区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81民初18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扎兰屯市雅尔根楚镇**农副产品收购部及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900万元,截止2017年6月1日的利息2451100.31元,案件受理费45253.5元,自2017年6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9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185%的1.5倍给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扎兰屯市雅尔根楚镇**农副产品收购部及被执行人***自2017年6月1日起,以每季度月末20日为结息日欠付的利息总和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185%的1.5倍给付复利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提供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上述全部款项优先受偿;四、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扎兰屯市雅尔根楚镇**农副产品收购部、***、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区支行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提出其与实际借款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0781执3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金航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