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市东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702执16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东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呼伦贝尔市东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6)内070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4445820元及利息500000元,案件受理费24528.25元,共计4970348.25元,执行费5210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2月10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1、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9日、2018年12月16日,2019年4月2日、6月10日、8月15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对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存款34355.95元,但被唐山市四家法院冻结,无法处置,无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信息。有工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住所地扎兰屯市中央路88号,判决书上住所地为扎兰屯市轻纺路158号,经委托扎兰屯市人民法院现场调查,未找到该公司的工作场所及工作人员。于2018年12月17日、2019年4月9日、6月4日启动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收益类保险、社会保障金;虽有土地、房产信息,但查封扎兰屯市兴华办红卫居的339.5土地经现场调查,未找到;繁荣办富强居土产日杂市场综合楼的房产及土地被满洲里市人民法院首次查封,且102、106、1016号房产抵押在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区支行,且该房产在该土地上,根据房地一体,属无法处置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家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惠峰
审判员梁乌力吉
人民陪审员吕白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谷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