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5民初6811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国峰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亭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水运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国峰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且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国峰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也自行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国峰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耿科明
书记员 曹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