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12执恢89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武船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常仲裁字第44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青岛武船重工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012587.1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6常仲裁字第44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 超
审判员 翟亚波
审判员 陈 文
书记员 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