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1执1321号
被执行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通公司)、常州辉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利祥公司)诉讼费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2019)苏0281民初6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常州辉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950元。本案由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经审查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2020年8月12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412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舜通公司破产清算,并已指定破产管理人。
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
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辉利祥公司的银行、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本院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辉利祥公司的房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辉利祥公司名下有房产信息;
3、本院通过委托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辉利祥公司的房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辉利祥公司名下有房地产等不动产信息;
4、本院已向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筑港公司)送达了停止支付的法律文书,中建筑港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否认辉利祥公司对其享有到期债权。
5、此外,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峥莉
审判员 顾永刚
审判员 刘浩明
书记员 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