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荣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3执666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荣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3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荣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406089元。二、驳回原告江苏荣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苏0583执6662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裁定受理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2020)苏0412破申11号,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本院现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无法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本院查明已裁定受理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现无法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财产查询回执、受理破产裁定书等予以佐证。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83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航通 审判员  苏军伟 审判员  杨荣丰
书记员  张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