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26民初538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5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建筑从业者,住云南省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云南标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公务员,住云南省南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映,云南昂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1年5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建筑从业者,住云南省个旧市。
第三人: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北庙村。
法定代表人:刘体杨,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弥渡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弥渡县弥城镇毗江路(老干部局旁)。
代表人:石超,该分公司负责人。
上述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弥渡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本案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周宜丽
人民陪审员 杨 辉
人民陪审员 杨 芬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鲁泽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