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26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69年5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住宾川县。
被申请人: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北庙村。
法定代表人:刘体杨,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弥渡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弥渡县弥城镇毗江路。
法定代表人:石超,系该分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弥渡支行,账号为2411********内的划走且目前存放在南涧县人民法院账户内的执行款99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弥渡支行,账号为2411********内的划走且目前存放在南涧县人民法院账户内的执行款990000元,依法进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之雁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左爱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