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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筑扬混凝土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82民初1644号之一 原告:浙江筑扬混凝土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大***檀村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女埠街道上街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伏龙山南路387号C3栋13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筑扬混凝土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方已全额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筑扬混凝土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2元,减半收取计13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631元,以上合计4947元,由原告浙江筑扬混凝土建筑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