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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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4811号
原告:**,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伏龙山南路387号C3栋13A。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欢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