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普日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台山市人民法院、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81执267号之二十四

被执行人:江门市震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良化大道64号105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9047851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43男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江门市益泰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港口路22号之二第二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66549200C

法定代表人:邹家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门市普日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良化大道64号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1937604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江门市益泰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普日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震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讼费补缴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78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7民终9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一审法院补缴诉讼费用1159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开设在银行的账户内存款共3512.25元,诉讼费补缴2063元[(2021)粤0781执268号]、余款1449.25元用于本案诉讼费补缴(诉讼费补缴共11592元,尚欠10142.75元。)被执行人江门市震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由本院另案拍卖,本案等待分配。经向有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威

审判员 谭阳威

审判员 林小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翁颖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