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04执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冠宁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江翠路185号101室三层(自编302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521CDQ18。
法定代表人:刘敏。
被执行人:江门市普日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良化大道64号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193760418。
法定代表人:梁汉华。
被执行人:江门市震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良化大道64号105室之二(自编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90478510W。
法定代表人:梁汉华。
关于江门市冠宁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普日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震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704民初39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23500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证券或车辆等财产。
3、本院已向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不动产或线索。
4、本院已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申请执行人可分得923879.64元,另本院已向台山市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该院尚无回复。
5、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7、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信息没有异议,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明亮
审判员 叶银顺
审判员 江继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