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普日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鹤山市裕兴邦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执26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庆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99371135J。
法定代表人:吴婉贤。
被执行人:鹤山市裕兴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新业路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94081003B。
法定代表人:黄卓威。
被执行人:江门市普日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良化大道64号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193760418。
法定代表人:梁汉华。
被执行人:梁汉华,男,194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韶关市鼎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669895328U。
法定代表人:黄子安。
被执行人:江门市瑞蓝天宇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甘化路162号之118、120、M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303826600L。
法定代表人:陈均锡。
被执行人:江门市震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良化大道64号105室之二(自编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90478510W。
法定代表人:梁汉华。
被执行人:江门市峰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良化大道64号205号铺(自编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075064164X。
法定代表人:梁汉华。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裕兴邦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普日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梁汉华、***、韶关市鼎泰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瑞蓝天宇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震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峰青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2021)粤0705民初406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担保代偿款1004333.33元、案件受理费7371.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4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核查,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少量银行存款(轮候查封,未实际冻结到金额)。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控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中山市××乡××道××号××号××号车位【于2021年6月10日由本院(2021)粤0705执保714号案件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韶关市鼎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韶关市浈江区××工业园【证号:韶府国用(2009)第020500105号】【于2021年6月18日本院(2021)粤0705执保713号另案轮候查封】。上述被执行人财产将由(2022)粤0705执2609号案件处置,本案将依法参与分配。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705执26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应犀
审判员  张钊平
审判员  吴文兴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新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