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260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潘思敏,系广西志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江门市普日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良化大道64号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193760418。
法定代表人:梁汉华。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普日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25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返还借款本金45984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9月28日的利息为2118539.57元,2020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江门市普日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34409.29元,被执行人江门市普日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江门市普日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依法委托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的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997.94元,并已退付本案执行费;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门市普日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分别为粤J3××××、粤J2××××的汽车,因暂未找到上述车辆故无法进一步处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分别位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的不动产权[权利证号:粤C6841606]、位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的不动产权[权利证号:粤C6392904]、位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的不动产权[权利证号:粤C6392623]、位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的不动产权[权利证号:粤C6396825]、位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的不动产权[权利证号:粤C6392609]、位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的不动产权[权利证号:粤C6209966],因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0703执保937号案及(2020)粤0703执5586号等案首先查封不动产权,本案可参与分配;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分别位于广东省中山市车位[权利证号:粤房地字证第0213001709号]、位于广东省中山市车位[权利证号:粤房地字证第0213001706号],因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5执保714号案首先查封且该案未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可参与分配;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江门市普日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及投资权益份额(认缴出资额:2650.4万元,持股比例:88.3467%),申请执行人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3执保1367号案首先查封且无法获得被执行人江门市普日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账册材料为由,暂不要求法院进一步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彭建华
执行员 曾永城
执行员 文逸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雯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