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普日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138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思敏,广西志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普日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梁汉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瀚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周睿。
原审被告:黄立威,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普日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瀚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25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诉前和解阶段,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准予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进
审 判 员  张 莹
审 判 员  禤敏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敏娜
书 记 员  李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