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民终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梁崇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桦,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成,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A-C2-18C-H16-18轴。
负责人:伍兆邦。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锋,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碧君,该行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普日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之五。
法定代表人:梁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山市裕兴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震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之二(自编2)。
法定代表人:梁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瑞蓝天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之118、120、M1。
法定代表人:吴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泰润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蓬江区九禧红木精品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经营者:黄杰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1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2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2,男,194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1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1,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38。
上诉人江门市***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江门市普日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裕兴邦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震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瑞蓝天宇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泰润进出口有限公司、蓬江区九禧红木精品店、***、***、梁某2、梁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3民初6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门市***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门市***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门市***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420.67元(已由江门市***贸易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35710.34元,由江门市***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江门市***贸易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710.3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立辉
审 判 员 陈 炜
审 判 员 杨维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碧如
书 记 员 陈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