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执26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执行人:鹤山市裕兴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新业路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94081003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的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门市普日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良化大道64号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19376041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4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韶关市鼎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669895328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门市瑞***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甘化路162号之118、120、M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303826600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的部门经理。
被执行人:江门市震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良化大道64号105室之二(自编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90478510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门市峰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良化大道64号205号铺(自编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075064164X。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鹤山市裕兴邦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普日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鼎泰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瑞***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震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峰青贸易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705民初406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于2022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0705执2609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