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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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0122执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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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西中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58号综合楼第十一层111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76449058。
法定代表人:陈秋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英臻,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欣,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马山县。??
被执行人:周敏,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
本院在执行广西中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周敏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桂0122民初5441号民事判决书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终148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周敏向广西中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货款损失295586.61元、连带赔偿利息损失和违约金损失(利息损失和违约金损失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连带赔偿律师费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5552元、执行费4567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除了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桂AN××**大众牌轿车(车辆识别代号:8××2)、被执行人周敏名下有车牌号为桂AD××**福克斯牌轿车(车辆识别代号:4××6)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得款0元。本院在诉讼阶段已经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已被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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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黄成果
审判员 黄明才
审判员 潘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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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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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