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联熹贸易有限公司、广西中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3民初5391号
申请人:广西联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银海大道1088号源盛城现代仓储物流中心A区1幢131、231、331室。
法定代表人:林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捷飞,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嘉林,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中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35号岭南家园A座1单元3层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秋桦。
申请人广西联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中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联熹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中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11104.80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1811104.80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05110404602022000××××】,为申请人广西联熹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联熹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西中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11104.8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玉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江春燕
书 记 员 程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