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22民初869号
原告:广西筑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华侨投资区民涵农场旧砖厂宿舍108号。统一社会代码:914501005913329979(1-1)。
法定代表人:林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顺利,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中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35号岭南家园A座1单元3层3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76449058。
法定代表人:陈秋桦。
原告广西筑巢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中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筑巢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筑巢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筑巢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筑巢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红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