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广西中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民初4075号
原告: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建大道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22607796G。
法定代表人:单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荣,广西龙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燕,广西龙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中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35号岭南家园A座1单元3层3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76449058。
法定代表人:陈秋桦,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中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在案件审理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5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品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翔
书 记 员 潘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