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执174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35号岭南家园A座1单元3层3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75449058。
法定代表人:陈秋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枝锟,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
本院执行的广西中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0122执174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成果
审判员 陆子贤
审判员 黄明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