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安康市长兴建筑有限公司与任飞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p t ” > < s p a n s t y l e = ” f o n t - f a m i l y : 宋 体 ; f o n t - w e i g h t : b o l d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26民初307号

原告: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绍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平礼,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飞艳,女,汉族,1975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平利县XX镇XX城。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50610216X。

原告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任飞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刘厚满

 

  二0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易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