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2民初223号
原告: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石泉县*安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泉县*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泉县*安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788元,减半收取46394元,由原告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敦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梁 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