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未来城项目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4170号
申请人:**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市汉滨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17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来城项目分公司。住所地:**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MA70JJAB94。
负责人:**。
被申请人:**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222913278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990。
住所地:陕西省**市汉滨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来城项目分公司、**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来城项目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清算中心账号为XXXXXXXXXXX********的账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汉滨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的账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27070xxxxx********的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为XXXXXXXXXXX********的账户、在建行**分行营业部账号为6100166xxx********的账户存款共计46万元予以xx。申请人**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来城项目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清算中心账号为XXXXXXXXXXX********的账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汉滨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的账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270701x********的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为XXXXXXXXXXX********的账户、在建行**分行营业部账号为6100166x********的账户内的存款共计46万元予以xx。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750元,由申请人**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僚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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